電子報第二十二期(93.05.04.) 92.09.18創刊 |
一、著作權時事分析 對於原文著作財產權人而言,若其著作中譯本在台灣因為本地出版社的長期經營,獲得讀者相當認同,就可能收回授權,另以高價轉往本地其他出版社,甚至自行在台成立子公司親自掌控行銷,獲取利潤。面對權利在人家手上的現實,原先開荊闢棘的本地出版社也無可奈何,除非它能證明自己在本地的行銷能力強於原文著作財產權人或本地其他出版社,才可能持續在台的代理權。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歐盟執委會近來對於歐盟境內十六個不同的著作權仲介團體(collecting societies)關於網路上利用音樂著作的交互授權(cross-licensing)協議,表達嚴重關切,認為這樣的統一授權與分配報酬經營模式,讓作者與消費者沒有機會選擇分配使用報酬條件較為優越,或授權費用收得較低的仲介團體,將使得不同國境間的區隔與競爭不復存在,有違公平競爭原則,應該改善。 電視廣告對於音樂著作的利用,涉及重製權與公開播送權兩項著作財產權的行為。理論上,在電視上播出廣告,頻道業者是播出電視廣告的行為人,應該是負責的人,所以,掌理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才會向頻道業者要求付費。不過,實際上最後到底由誰付費,則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然而,頻道業者、系統業者、廣告公司或廣告主,對於其間的法律關係與授權利用範圍卻不可不知,以免混淆了權利義務,該付錢的沒付,還自以為有道理,或是花錢當了冤大頭還不知道? 趕在二○○四年五月一日將會有十個新成員加入歐盟的時點,歐盟部長級會議(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在四月二十六日通過了反仿冒與反盜版的「智慧財產權執行指令(Directiv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要求歐盟各會員國統一地強化國內法,以有效打擊侵害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商標或設計等盜版仿冒行為。二十五個歐盟各會員國在二年內,必須依據指令所定的標準,修正其國內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提供一致的程序、救濟與處罰,以進行反仿冒與反盜版工作。 三、著作權司法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在一項判決中認為,網路上賣正版CD,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賣正版CD時,重製CD封面放在網路上,讓買家知道是那一張CD,不是單純的重製包裝封面,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並未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餘地。至於在網路上提供網友以點對點連結,交換下載MP3音樂部分,則仍在法院審理中,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四、著作權大哉問 在目前,有些伴唱機製作業者為了促銷其伴唱機,除了重製音樂部分獲得授權外,都會再獲得一年的公開演出權,讓KTV經營者買到機器的第一年不必再為公開演出權傷腦筋,但第二年還是要與管理公開演出權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所以,買到二手伴唱機的KTV經營者,還是要處理公開演出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等,食譜的表達可以主張著作權,但烹飪方法非著作權法要保護的對象。亦即可以禁止別人印製自己的食譜或烹飪成果的照片,但不能禁止他人閱讀過自己的食譜後,以不同文字表達方式另作烹飪方法的展現,或依自己的食譜教導他人實際烹飪,也不能禁止他人看食譜烹飪。 五、新書簡介 「著作權筆記」主持人新著「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認識著作權法之入門參考。 六、研討會 東吳大學法律系將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於台北市貴陽街該校城中校區崇基樓一七○五會議室舉行「數位化圖書館營運贖務與著作權法研討會」,討論主題包括「賺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相關問題」、「隨選視訊與著作權法相關問題 七、營業秘密之保護 美國「經濟間諜法案」係與「營業秘密法」併存,並非取代「營業秘密法」。新通過屬於聯邦刑法的「經濟間諜法案」外,各州原有的「營業秘密法」依舊存在,並未因此消失,故可以說美國是以「雙軌制」保護營業秘密。企業可以自行決定究以聯邦刑法的「經濟間諜法案」或是以各州民事法的「營業秘密法」處理對其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尤其必須考量違反「經濟間諜法案」之案件,須經司法部部長、副部長或刑法部門之助理部長批准,始得起訴,企業未必能獲得主控權。所以,在本案中,台積電寧以「營業秘密法」之民事訴訟對中芯提出控訴,充分掌握主控權,而不願以「經濟間諜法案」為武器的原因。本案聯邦地方法院既裁定應由州法院審理,是一個法院管轄權的決定,中芯公司認為是一大勝利,當然是言過其實。至於台積電是不是能在加州州地方法院就「竊取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之案件中獲勝,則要依證據有多少來認定了。 ◎本電子報系統由「藝林文苑」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特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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